第三章 非暴力的基本原則(9)


第三章  非暴力的基本原則(9

《展現民力---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》《上篇》 江蓋世

 

1956年,金恩博士於蒙哥馬利(Montgomery)發動抵制公車運動之後,即遭逮捕。









當金恩正在教堂講道時,突然接到消息︰「你家被人丟了炸彈了。」......
眼看一場流血衝突即將爆發,金恩卻要求他的黑人支持者「放下你們的武器」,甚至說「讓你們的白人弟兄知道,你們愛他們」,他的一席話,化解了一觸即發的暴動。

桑德斯絕食至死 

一九八一年初,一批被關在牢裡的愛爾蘭共和軍成員要求享有政治犯的待遇,為柴契爾夫人政府斷然拒絕。他們便決定,絕食至死,向英國表示抗議,這批共和軍,帶頭的就是桑德斯。 

當時,桑德斯向他的同志表示,如果我死了,絕食的行動,就應立即停止,但遭到同志們拒絕。五月五日,他熬了六十六天後,終於與世長辭。同時,有四位同志也繼續進行絕食。牢外的愛爾蘭共和軍領導階層不得不下達命令,要求他們停止絕食行動,以避免無謂的犧牲。可是,後繼者不為所動,仍然一個個接力絕食至死,直到第十位絕食者死亡後,在天主教會與絕食者家屬雙管齊下的壓力下,才迫使長達半年的絕食行動踩了煞車。 

桑德斯等人要求政治犯的待遇,可是在柴契爾眼中,他們是暴力組織的恐怖份子,怎麼可能給予政治犯待遇?桑德斯在絕食中,被人推出來競選國會議員竟然獄中競選成功。

堂堂的國會議員,揚言絕食至死,這給柴契爾夫人帶來很大的困擾。 

湯姆威爾森(Tom Wilson)指出柴契爾夫人的困境︰「這次絕食行動,很明顯的告訴了我們,即使是被關在牢裡的人,只要意志堅強,把勇氣發揮到極致,也可以使英國政府––甚至世界各國的任何政府––陷入進退兩難的地步。如果政府讓步了,答應他們的要求,很難保證他們不會得寸進尺,再提出新的要求;如果政府拒絕了,就讓他們絕食至死,很可能會遭到違反人道的批評,而且,政治上的風暴也許會隨之而來。」7 

講到這兒,我們要討論一個問題︰ 

非暴力是尊重生命,所以它反對使用暴力,殘害任何人的生命。 

但是,一旦自我受苦過了盡頭而付出生命,如愛爾蘭共和軍成員的接力絕食至死、如韓國大學生示威中跳樓自盡、如越南和尚當街引火自焚……這種否定自己生命的行為,是非暴力嗎? 

一九九○年九月至十月間,將近一百多名印度學生為了當時的辛哈總理(V.P.  Singh),即將實施一項政府機關人事任用保障名額政策,竟然選擇了自焚方式,作為最嚴肅的抗議。這種大量的、自我毀滅的示威,是非暴力嗎?毀滅別人,是暴力;毀滅自己,為什麼不是呢? 

也許,這一點是非暴力理論的缺陷,有待大家進一步探討。 

爭取廣大的第三者

「化敵為友」––雖然是非暴力運動的最高境界,但卻是很難達到的目標。當你的統治者視你為「非我族類」,如南非白人政府看待黑人為次等公民,那時,光是用愛來感化統治者是不夠的,還須要爭取社會上廣大的第三者。只要廣大的第三者站在你這邊,你才可以改變現存的權力關係,進而改變現有的制度。 

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日,當金恩正在教堂講道時,突然接到消息︰「你家被人丟了炸彈了。」金恩匆匆趕向蒙哥馬利(Montgomery)的住宅。幸好,只前院被炸,而金恩的妻兒都在後面,母子平安。這時,聽到消息趕來的黑人弟兄群集現場,有的手中拿棍拿棒,準備向白人討回公道。眼看一場流血衝突即將爆發,金恩卻要求他的黑人支持者「放下你們的武器」,甚至說「讓你們的白人弟兄知道,你們愛他們」,他的一席話,化解了一觸即發的暴動。 

金恩的話,也許感動不了投擲炸彈的兇手,也許感動不了視黑人為「非我族類」的三K黨,但他卻了解,黑人在美國總人口的比率是少數,除了鼓舞黑人站出來奮鬥以外,他還要爭取廣大的第三者––即他口中的「白人弟兄」,唯有爭取到白人的支持,黑人才有可能影響政府的權力運作,而制訂民權法案。畢竟,強硬主張「種族隔離政策」的白人仍是少數,還有廣大的、漠不關心的、或沒有意識到種族問題的白人,這些才是黑人民權運動者所要積極爭取的目標。 

爭取第三者的支持,為什麼要走非暴力路線? 

殖民地的民族武裝鬥爭也可以喚醒民族意識,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啊,跟統治者進行游擊戰,也可能得到民眾暗中的支持啊,為什麼一定要非暴力呢? 

我想引用《結合在一起︰女權主義與非暴力》這本書內的一段話,作為上面問題的答案︰

「暴力鬥爭和游擊戰,拿來跟非暴力鬥爭比較,兩者的目標可能一樣,都是來解放人民,但是暴力鬥爭的方法,卻沒法使廣大的人民參加戰鬥的行列,例如老弱婦孺就不適合參加武裝戰鬥。就因為他們沒法參加戰鬥的行列,他們也就沒法參與決策。一旦革命成功了,雖是打著人民的旗號,實際上人民根本管也管不了。」8 

非暴力是要爭取第三者的支持,而且,除了爭取他們的支持之外,更要積極的請他們參與非暴力行動的行列,分享決策權,共同決定我們要改變的社會是怎樣的社會。這樣的權力關係改變過程,也較符合民主程序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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