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非暴力的基本原則(8)
第三章 非暴力的基本原則(8)
《展現民力---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》《上篇》 江蓋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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鮑比桑德斯(Bobby Sands ,1954年3月9日--1981年5月5日)。愛爾蘭共和軍領導人。一九八一年,廿七歲的鮑比,人在獄中,為要求「政治犯」的待遇,發起絕食抗爭,六十六天後死亡。相片來源: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File:Bobbysandslongkesh1973.jpg |
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,歷經長達六十六天的絕食,桑德斯終於替自己的生命圈下了句點。死時,他是英國國會議員,更是轟動全球的新聞人物---曾經是暴力恐怖組織的成員,後來以非暴力的方式絕食至死。
挑戰不義,而不傷人
甘地一生活了六十九歲,總共被逮捕下獄十五次,其中,在南非六次,在印度九次。
甘地十五次入獄記錄中,有的是當日釋放,有的是朋友偷偷幫他繳罰金而出獄,有的是朋友替他交保,有的是被判勞役,有的是判刑六年,而後因開刀而出獄,有的是沒有審判、沒有判刑而無條件釋放,有的則是甘地絕食,絕得快奄奄一息而遭釋放……他的入獄記錄相當可觀,而出獄方式也各有不同。
可是,唯一相同的是,他每次被抓時,一定不作任何抵抗,乖乖的接受逮捕。
非暴力行動者雖然反對惡法,卻願意跟執法者合作;他抨擊制度,卻不攻擊維護制度的人;他對事不對人。
非暴力的動力來源就是愛。有這種信念的行動者,他不去摧毀,也不去傷害對方的身體,反過來,他要得到對方的諒解,爭取對方的友誼。
舉例來說,堅守非暴力的人,縱然遭到鎮暴警察痛擊,他也不會棍棒相向,或以石頭、汽油彈回敬。如果對方落單,落入自己人手中,也絕不傷害對方的身體或侮辱對方。
有時,非暴力行動者不但不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,還主動的向對方表示自己的善意。
這怎麼做得到?那麼,請看下面一則報導,看印度的撒提阿格拉哈運動者在孟買街頭,與鎮暴警察兩軍對陣時,他們如何向警察表達善意︰
「坐在街頭示威的,大約有三萬名左右的群眾,男女老少都有。警察則面對他們,也坐了下來,時間一小時一小時的過去了。但雙方都各不讓步。沒多久,天色漸暗,也下起雨來了。那些旁觀的民眾看到這情形,就自動組織起來,分頭去找來食物、飲水及氈子,然後送給示威者。這些撒提阿格拉哈運動者收到了補給品之後,不但不留給自己用,反而把東西傳給擋在他們面前的警察,藉此表達他們的善意……」6
自我受苦
非暴力運動者為了改變現狀,他把自我受苦當作必須付出的代價。
自由不可能由天而降,權力也不可能由統治者賞賜給人民。沒有付出,那有收穫?
非暴力行動者在奮鬥的過程中,他不去傷害對方,而以自我受苦來影響輿情,或軟化對方的立場,或迫使對方改變政策,或使對方平起平坐,進行談判,或讓對方不得不同意我方的要求。自我受苦的方式,有忍受毆打、志願遭捕、樂意入獄、絕食、自焚、……等由肉體的疼痛、身體的囚禁,到自我犧牲生命,有各種不同的受苦程度。
例如,一九九○年,台灣的國民黨統治當局以叛亂罪將反對派人士黃華逮捕入獄,而後判處十年有期徒刑。黃華曾三度入獄,坐過二十一年又四個月的牢。這次他又因主張台灣獨立,而面臨叛亂罪的審判。他獲判十年後,拒絕上訴。他以無辜入獄的自我受苦,來實踐非暴力的原則。
再來,我們來介紹一位「愛爾蘭共和軍」(Irish Republican Army IRA)的成員,鮑比桑德斯的故事。
一九二一年,英國與愛爾蘭簽訂條約,南愛爾蘭宣佈成為愛爾蘭共和國,而北愛爾則歸英國統治。
「愛爾蘭共和軍」是北愛爾蘭的一支地下恐怖組織,它要求英國的勢力退出北愛爾蘭,而讓整個愛爾蘭成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共和國。
一九六九年,「愛爾蘭共和軍」分為兩支,一支因長期的武裝暴力,仍未有效的把英國趕出愛爾蘭,而主張放棄暴力路線,另一支則堅持恐怖暴力路線。
鮑比桑德斯是一位很有才氣的北愛爾蘭青年。他十八歲加入愛爾蘭共和軍,二十七歲獄中絕食至死,短短的二十七年的生命,有九年在牢裡渡過。他是位詩人、作家、吉他手、歌手。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,歷經長達六十六天的絕食,桑德斯終於替自己的生命圈下了句點。死時,他是英國國會議員,更是轟動全球的新聞人物––曾經是暴力恐怖組織的成員,後來以非暴力的方式絕食至死。
第三章 非暴力的基本原則(9)
《展現民力---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》《上篇》 江蓋世
1956年,金恩博士於蒙哥馬利(Montgomery)發動抵制公車運動之後,即遭逮捕。
當金恩正在教堂講道時,突然接到消息︰「你家被人丟了炸彈了。」......
眼看一場流血衝突即將爆發,金恩卻要求他的黑人支持者「放下你們的武器」,甚至說「讓你們的白人弟兄知道,你們愛他們」,他的一席話,化解了一觸即發的暴動。
桑德斯絕食至死
一九八一年初,一批被關在牢裡的愛爾蘭共和軍成員要求享有政治犯的待遇,為柴契爾夫人政府斷然拒絕。他們便決定,絕食至死,向英國表示抗議,這批共和軍,帶頭的就是桑德斯。
當時,桑德斯向他的同志表示,如果我死了,絕食的行動,就應立即停止,但遭到同志們拒絕。五月五日,他熬了六十六天後,終於與世長辭。同時,有四位同志也繼續進行絕食。牢外的愛爾蘭共和軍領導階層不得不下達命令,要求他們停止絕食行動,以避免無謂的犧牲。可是,後繼者不為所動,仍然一個個接力絕食至死,直到第十位絕食者死亡後,在天主教會與絕食者家屬雙管齊下的壓力下,才迫使長達半年的絕食行動踩了煞車。
桑德斯等人要求政治犯的待遇,可是在柴契爾眼中,他們是暴力組織的恐怖份子,怎麼可能給予政治犯待遇?桑德斯在絕食中,被人推出來競選國會議員竟然獄中競選成功。
堂堂的國會議員,揚言絕食至死,這給柴契爾夫人帶來很大的困擾。
湯姆威爾森(Tom Wilson)指出柴契爾夫人的困境︰「這次絕食行動,很明顯的告訴了我們,即使是被關在牢裡的人,只要意志堅強,把勇氣發揮到極致,也可以使英國政府––甚至世界各國的任何政府––陷入進退兩難的地步。如果政府讓步了,答應他們的要求,很難保證他們不會得寸進尺,再提出新的要求;如果政府拒絕了,就讓他們絕食至死,很可能會遭到違反人道的批評,而且,政治上的風暴也許會隨之而來。」7
講到這兒,我們要討論一個問題︰
非暴力是尊重生命,所以它反對使用暴力,殘害任何人的生命。
但是,一旦自我受苦過了盡頭而付出生命,如愛爾蘭共和軍成員的接力絕食至死、如韓國大學生示威中跳樓自盡、如越南和尚當街引火自焚……這種否定自己生命的行為,是非暴力嗎?
一九九○年九月至十月間,將近一百多名印度學生為了當時的辛哈總理(V.P. Singh),即將實施一項政府機關人事任用保障名額政策,竟然選擇了自焚方式,作為最嚴肅的抗議。這種大量的、自我毀滅的示威,是非暴力嗎?毀滅別人,是暴力;毀滅自己,為什麼不是呢?
也許,這一點是非暴力理論的缺陷,有待大家進一步探討。
爭取廣大的第三者
「化敵為友」––雖然是非暴力運動的最高境界,但卻是很難達到的目標。當你的統治者視你為「非我族類」,如南非白人政府看待黑人為次等公民,那時,光是用愛來感化統治者是不夠的,還須要爭取社會上廣大的第三者。只要廣大的第三者站在你這邊,你才可以改變現存的權力關係,進而改變現有的制度。
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日,當金恩正在教堂講道時,突然接到消息︰「你家被人丟了炸彈了。」金恩匆匆趕向蒙哥馬利(Montgomery)的住宅。幸好,只前院被炸,而金恩的妻兒都在後面,母子平安。這時,聽到消息趕來的黑人弟兄群集現場,有的手中拿棍拿棒,準備向白人討回公道。眼看一場流血衝突即將爆發,金恩卻要求他的黑人支持者「放下你們的武器」,甚至說「讓你們的白人弟兄知道,你們愛他們」,他的一席話,化解了一觸即發的暴動。
金恩的話,也許感動不了投擲炸彈的兇手,也許感動不了視黑人為「非我族類」的三K黨,但他卻了解,黑人在美國總人口的比率是少數,除了鼓舞黑人站出來奮鬥以外,他還要爭取廣大的第三者––即他口中的「白人弟兄」,唯有爭取到白人的支持,黑人才有可能影響政府的權力運作,而制訂民權法案。畢竟,強硬主張「種族隔離政策」的白人仍是少數,還有廣大的、漠不關心的、或沒有意識到種族問題的白人,這些才是黑人民權運動者所要積極爭取的目標。
爭取第三者的支持,為什麼要走非暴力路線?
殖民地的民族武裝鬥爭也可以喚醒民族意識,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啊,跟統治者進行游擊戰,也可能得到民眾暗中的支持啊,為什麼一定要非暴力呢?
我想引用《結合在一起︰女權主義與非暴力》這本書內的一段話,作為上面問題的答案︰
「暴力鬥爭和游擊戰,拿來跟非暴力鬥爭比較,兩者的目標可能一樣,都是來解放人民,但是暴力鬥爭的方法,卻沒法使廣大的人民參加戰鬥的行列,例如老弱婦孺就不適合參加武裝戰鬥。就因為他們沒法參加戰鬥的行列,他們也就沒法參與決策。一旦革命成功了,雖是打著人民的旗號,實際上人民根本管也管不了。」8
非暴力是要爭取第三者的支持,而且,除了爭取他們的支持之外,更要積極的請他們參與非暴力行動的行列,分享決策權,共同決定我們要改變的社會是怎樣的社會。這樣的權力關係改變過程,也較符合民主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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