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非暴力的思想淵源(4)
第二章 非暴力的思想淵源(4)
《展現民力---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》《上篇》 江蓋世
第二章 非暴力的思想淵源
亨利梭羅(Henry David Thoreau)美國作家、哲學家,著名散文集《瓦爾登湖》和論文《論公民的不服從權利》的作者。
圖片來源:httpwww.blackcrayon.compeoplethorea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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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了解非暴力的人,常懷疑道︰「你說非暴力就是打不還手,罵不還口,這豈不是太消極了嗎?」
或者追問︰「被鎮暴警察打得鮮血直流,還要說『愛你的敵人』,這豈不是違反人類的本性嗎?」
不錯,他們的問題問的一針見血;他們的問題,代表一般人對非暴力的懷疑。
要解答這些問題,我們必須先探究,非暴力的思想淵源是什麼?它的理論基礎在那兒?甘地闡揚非暴力,有什麼特別的歷史背景?……等。
這個章節,我們將分三部分來討論︰
(1)大衛梭羅(Henry David
Thoreau)的「民事不服從」(Civilian Disobedience)主張;
(2)托爾斯泰(Leo Tolstory)的「民事不服從」與「非暴力」思想;
(3)甘地如何詮釋「非暴力」。
梭羅的民事不服從思想
民事不服從是什麼意思?它是指,如果你認為這是一項不義的法令,那麼,拒絕服從它的規定,但又願意承受隨之而來的懲罰。
相對的,軍事不服從(Military Disobedience),也是拒絕服從你眼中認為不義的法令,但是,用的手段與前者不同,是用恐怖暗殺,或打游擊戰,或進行內戰……等等暴力行為。可是民事不服從者,唯一的手段,就是非暴力。
民事不服從的歷史,最早從何時開始?我們翻翻聖經,就可以找到許許多多善男信女,寧願為了神,自我犧牲,也不願意屈服世上的權威者。
希臘的哲學家蘇格拉底,一天到晚四處叫人要追求真理。有一天,雅典當局忍不住了,將他逮捕下獄,但開出一個條件,只要他閉起嘴巴,就放他一條生路。蘇格拉底最後的決定是︰為了真理,寧可服毒自殺﹗他用自我犧牲,來表達他對當局的民事不服從。
美國哲學家,也是《湖濱散記》的作者梭羅(1817~62),他反對美國的蓄奴制度,也反對美國發動戰爭,侵略墨西哥。
一八四二年,他開始拒絕向美國政府繳稅。他認為,繳稅給這個政府,等於幫助他們蓄奴,等於出錢讓他們去打一場不義的戰爭。
美國政府忍呀忍的,終於忍到一八四八年,才將梭羅送到牢裡去過了一夜。
但是這一夜的牢,他沒白坐。
一八七四年,他發表了一篇文章︰「論民事不服從的義務」(On the Duty of Disobedience)。這篇文章,後來成為非暴力理論的經典之作。甘地師承梭羅的非暴力的民事不服從哲學,而後加以發揚加大;馬丁路德金恩則深受甘地影響,形成他在一九六○年代,民權運動的基本理論基礎。
梭羅民事不服從的中心論點是︰
「你可以遵守法律,但是,你要更盡心的去遵守正義。」1
他的觀點推演下去,就是,當你的良心與政府所制訂的法律衝突時,寧可拋棄法律,遵守良心的指示,而不可昧著良心,屈服於不義的法律。
良心的位階高於法律的位階,就是民事不服從的中心思想。
如果你跑去一個空軍基地前示威,抗議他們在裡頭搞核子飛彈,如果你跑去南非大使館前示威,抗議他們的種族隔離政策,如果你跑去司法大廈前示威,抗議他們假借司法之名,整肅政治異己,那麼,警方勢必會圍起一道警戒線,阻止示威者闖入。
那條線,就代表人為的法律。線以外,任你聲嘶力竭的吶喊,線以內,不准你跨進一步,否則,當場逮捕。
一個實踐民事不服從的人,他的眼中,雖有那條警戒線,但他的心中卻沒有。他認為,發展核武是不義的;種族隔離,是不義的;迫害人權,是不義的。
這時,他只聽來自良心的呼喚,而不管人為的法律,他否定了那條警戒線的權威,於是,當別人都站在線下呼喊時,他會踏出堅定的步伐,闖入禁區,而遭受逮捕,但不作任何抵抗。
民事不服從者,就是良心的反對者。他不是光說說而已,他要以身作則,他要自願受苦受難,來影響輿論,來喚醒社會大眾的良心,從而,間接的,改變那不義的法律或制度。
可是,為什麼故意觸犯法律,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呢?因為,你要違反的,是那特定的法律,但並非全盤否定所有的法律。比方說,違法者必受責罰,這是整個社會賴以維繫的基本價值,你仍要遵守;你所反對的,只是那不義的法律而已。
這兒,讓我們看一段勞勃塞利(Robert Seely)的說明︰
「民事不服從的目標之一,是去影響輿論,從而改變那不義的法律,或者是廢除那不義的政策。
民事不服從者通常跟對方很合作,任由你抓,任由你審,任由你關,因為,他們仍然肯定,這套司法程序是社會的基本價值。(甘地就常指示他的追隨者,在牢裡,就得當規規矩矩的受刑人。)
就這一層意義來說,民事不服從者,追求的是間接的改變。」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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